撞车索赔来还债 害人害己悔不该

法官和解执行棘手纠纷

2012-12-13 09:09
来源: 樊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
作者: 张春华    浏览: 2056

撞伤他人,理应赔偿。可有位男子因为在一场车祸中撞伤了他人,在自己无力赔偿时,竟以“撞猴子”的方式撞向路边急速行驶的汽车,以此索赔再转赔他人,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,得不偿失。日前,经过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劝说、释法,这件棘手的执行案件得以和解执行。

去年8月下旬,56岁的樊城区牛首镇村民王某驾驶其儿子的摩托车驶至城区内环路时,将路边行走的妇女王小菊(化名)撞倒,造成王小菊肋骨多发骨折,盆骨多发骨折,全身软组织受伤。经事故认定,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。王小菊住院29天,花去医疗费1.8万余元,司法鉴定确定两个10级伤残,赔偿系数为12%。

王某仅支付王小菊医疗费2000元,再也无力支付了。索赔无果,王小菊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赔偿各项人身损失9.6万余元。2012年5月,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王某10日内赔偿王小菊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.6万余元。

法院判决生效后,王某未能按期履行义务。无奈之下,王小菊于同年7月向该院提出强制执行。

由于王某所骑的摩托车并没有购买任何保险,只能自行承担全部赔偿,可近八万元的赔偿,对于妻子有残疾、儿子在服刑、自身又有病的困难家庭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。

今年8月下旬的一天,王某在与讨债人返回途中顿生一计,选择采取撞车的这种极端手段来寻求解脱,或许,他也是希望以此来为自己争取到相应的赔偿金用以还债。此时,正好有一辆货车正迎面向他驶来,王某不顾生命危险,就向迎面撞上去,当场造成其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损伤。根据多方调查,交警部门最终认定,王某和货车司机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对等责任。言下之意,王某不仅拿不到任何多余的赔偿,自己也要承担住院的一半医药费,可谓得不偿失,害人又害己。

执行法官陈达顺在了解案件实情后,一方面通过诚心的法律教育和引导,王某感到自已撞伤他人不赔钱是一种极为不义的之举,特别是对自己荒唐的做法感到悔恨和惭愧,从而诚心诚意要和申请执行人协商,想尽一切办法尽快履行赔偿款;另一方面找申请执行人王小菊及家属做思想工作,王小菊对王某所面临的家庭经济困难也有了一定的理解,愿意对王某的赔偿款问题给予一定的让步。2012年10月31日,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王小菊同意王某支付2万元赔偿款,承担诉讼费、执行费。事隔数日,王某多方努力筹来了2万元,并通过法院转交给了王小菊。